首要,用人公司應清晰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差別。勞務派遣就是指天津勞務派遣公司以運營模式將聘用的員工派遣至其它公司使用,由后面直接對員工的勞動過程進行管控的一種用人形式。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員工派遣公司系“用人公司”,員工接收單位系用人公司,員工由用人公司實際管控。這與勞務外包中的由勞務公司自主管控員工是不一樣的。
此外,在外包服務關系中,要盡量減少對承包方派遣的員工的直接管控。盡管現對“假外包、真派遣”的方式、定義暫無清晰法律法規,但有看法覺得用人公司將業務發包給承包方,但對從事該業務的承包方員工的勞動過程直接進行管控的,歸屬于勞務派遣用人。因而,在勞務外包關系中,應特別注意防止對天津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員工的直接管控,包含出勤、評估、工作業績的判定等,更要防止直接向該等員工支付人工費用,以防止被判定為“假外包、真派遣”。
后,如因對勞務外包服務或產品質量控制的客觀需求,而需參與到外包服務或產品生產過程,要特別注意這種參與實質是承包方將對員工的管控控制權一部分讓渡給了發包方,因而,在該情形下,應特別注意利用合同將這類讓渡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定,如僅為暫時的、輔助性質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