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關系。以派遣員工的形式雇傭員工,與天津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為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這一條款明確了派遣單位雇主要承擔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責任。但是,這一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勞動關系,派遣單位在實際雇傭中并不直接使用勞動者,而是派遣到實際用工企業去就業。
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企業的關系。勞動派遣中,天津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向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勞動者,雇主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向派遣方支付服務費用,這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確立了民事合同關系。在此基礎上,雇主將其雇傭責任轉移到勞務派遣單位,通過建立差異化的薪酬福利制度,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天津勞務派遣
實用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勞動力派遣關系中,勞動者在用工企業實際從事勞動活動,并接受對其管理。兩方在勞務派遣協議的基礎上,實際用工單位取得對勞動者的管理權,其為實際用工企業提供勞務,但雙方沒有勞動關系。